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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深一度】让生育支持更加可感可及
2026-03-13 13:42:57    来源:    评论:0 点击:

本文首发于2026年3月11日《中国人口报》

文/严少卫 牛煜辉

人口问题是“国之大者”。优化生育支持政策,一头连着家庭幸福,一头连着国家发展。面对人民群众的美好期盼,全国各地陆续出台一系列涵盖育儿补贴、普惠托育、产检分娩医保报销的政策“组合拳”,精准发力,温暖人心。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优化生育支持政策和激励措施、有效降低家庭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等议题继续引发代表委员们的热烈讨论。


系统性优化生育休假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华东师范大学老龄研究院执行院长吴瑞君今年带来了三份沉甸甸的建言,其核心正是如何让更多家庭“敢生、愿生”。


“从顶层设计来看,我国的生育休假制度已经相对完备,但现实中却面临‘有假不愿休、有假不敢休、有假不能休’的困境。”虽已步入老年人行列但依然激情不减的吴瑞君,在人口研究领域深耕不辍多年。她坦言,这一困境的根源在于生育成本分担机制不合理,成本较多集中在企业身上,导致企业负担偏重,进而在招聘中更倾向于回避育龄女性。同时,有些职工担心休假影响晋升和收入,也会主动放弃休假。


“破解这一难题,关键在于构建多层次生育成本社会化共担机制。”吴瑞君提出,要建立中央与地方共担的生育假期成本补贴机制,重点向中小微企业倾斜;探索扩大生育保险省级统筹范围,减轻企业压力。同时,要优化企业激励约束,对落实休假政策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稳岗补贴等激励,严厉惩处就业性别歧视行为。此外,还需完善家庭层面的支持政策,通过税收优惠、育儿补贴等方式,直接降低家庭生育负担。


谈及优化生育休假制度,吴瑞君特别强调了男性参与的重要性。“当前的生育休假政策重点关注女性需求,男性陪产假、育儿假短且落实难,休假成本缺乏社会化分担渠道,导致男性育儿‘结构性缺席’。”她建议,国家层面应统一男性陪产假、育儿假最低标准,设立不可转让的“父亲专属育儿假”,明确休假期间薪酬主要由生育保险基金或财政补贴承担,推动夫妻共担育儿责任,释放家庭生育意愿。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炎症性肠病中心主任甘华田也提出,鼓励父亲参与育儿,推动男性育儿假落实,在保障现有产假基础上,推行并稳步延长男性陪产假和父母共享的育儿假,通过倡导男性分担育儿责任,缓解女性育儿压力。


除了成本共担与休假制度,吴瑞君还关注到生育文化的重塑问题。“现在很多人会反问‘我为什么要生’,这背后是生育价值的解构。”她表示,在信息化快速发展、经济高速增长的当下,传统的“养儿防老”等生育观念逐渐弱化,生育的情感价值、安全价值也受到冲击。因此,应重塑生育文化,通过加强宣传引导,让全社会认识到生育不仅是个人和家庭的事,更是关乎国家发展的大事,逐步营造“愿婚、敢育、优育”的社会氛围。


搭建托育师晋升通道


婴幼儿阶段是人生发展的奠基时期,被科学界广泛认定为大脑发育、认知与情感能力形成无可替代的“黄金窗口期”。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嘉兴市第一医院内科主任张齐将目光投向了婴幼儿的守护者——托育从业人员。“高质量的托育服务,不仅关乎亿万家庭的切实福祉,更是塑造未来国民素质、推动人口结构优化的关键支撑。”张齐认为。


“当前我国托育服务行业面临的核心困境在于从业人员缺乏体系化、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职称晋升通道,导致专业水准难以保障、职业吸引力不足、行业规范化程度低。”张齐直言。


这导致多重现实困境:因缺乏权威的职业能力评价标准与晋升阶梯,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提升的内生动力不足,直接影响托育服务的科学性与照护质量;无职称序列意味着职业发展天花板低、社会认可度不足,行业人才流失问题突出。


为破解这一困境,张齐建议,构建完善的托育师职称序列及评价体系,在职称序列中单设托育师系列,设立“初级托育师”“中级托育师”“副高级托育师”“正高级托育师”四个层级,明确申报范围,让从事婴幼儿照护、保育、早期发展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清晰的职业成长阶梯。同时,在评价机制上,建立“全国统一考试+业内专家评审+岗位实践考核”三位一体的综合评价机制,突出实践导向,将照护实践能力、婴幼儿发展促进成效、家长满意度等作为核心考核指标。


她还建议,完善配套保障制度,出台托育师国家职业标准,明确各层级托育师的专业要求,参照幼儿园教师待遇标准发放托育岗位津贴,提升托育师的经济地位和社会认可度。建立“全国托育师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严格的登记注册和“一人一码”制度。对在照护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职、虐童等重大违规行为的托育师,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实施“行业终身禁入”。


构建全链条生育支持体系


“我关注的还是生育支持的话题。”在赴京参会的列车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岳阳市人民医院门诊部主任胡春莲与媒体交流时,语气坚定地说道。胡春莲认为,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是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着力点,必须坚持系统思维,整合经济支持、公共服务、健康保障、职场改革等各类资源,实现从碎片化施策向全链条支持的转变。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贺丹3月7日在全国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作了题为《优化生育支持政策和激励措施 构建积极生育保障体系》的发言。她指出,系统性重塑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是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工程。应树立生育支持是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理念,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推进学制改革,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发力的“大教育”格局,切实减轻家庭教育焦虑,缓解“不敢生”的问题。


同样关注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还有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宜兴市西渚镇白塔村党总支第一书记欧阳华。他认为,育龄人群“不想生、不敢生、不能生”的背后,既有生育养育教育成本高企的经济约束,也有婚育观念转型、心理支持不足等多重因素。


针对这些问题,欧阳华提出了系统性解决方案:将家庭家教家风、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纳入国民教育、社区教育与宣传体系,弘扬夫妻共担育儿责任、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在医疗卫生机构、社区、高校、婚姻登记机关常态化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心理咨询站,提供婚前辅导、孕产期心理疏导、育儿压力干预、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提升家庭发展能力;加大住房教育支持力度,对多孩家庭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优惠、入学入园等方面予以倾斜,推行“幼随长走”、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均衡供给,降低住房与教育负担;加快普惠托位建设,支持托幼一体化、单位托育、社区托育,实现“可及、普惠、放心”的托育服务。


欧阳华的观点,与长期关注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附属省立医院东院保健神经内科主任卢林的思考不谋而合。


 当记者问及如何从法律制度层面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时,卢林提出,加大对婚育家庭的权益保障,增设夫妻共同育儿的权利义务条款;强化多孩家庭权益保障,在住房、教育、医疗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切实减轻多孩家庭养育负担。此外,还需细化婚俗陋习的法律规制,整治高额彩礼,推动相关法律的协同修订,形成“婚—育—养”全链条法律保障体系。


中国人口报投稿邮箱:chinarkb@sina.com.cn


编辑:梁雨

审核:陈远 严少卫 杨利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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