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管理办法
2012-10-25 11:39:06    来源:    评论:0 点击:

 

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管理办法

                                                     幸福工程组委会办公室

   2011年8月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章程》和《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简称“幸福工程”)是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和中国人口报社共同发起的一项以救助贫困母亲为使命的公益慈善活动。

第三条  “幸福工程”的宗旨是动员社会资源,关爱贫困母亲,提升发展能力,建设幸福家庭。

第四条  “幸福工程”的任务是:帮助贫困母亲发展生产、勤劳致富;普及科学知识、转变思想观念;改善健康状况、提高身体素质。简称“治穷、治愚、治病”。

第五条  “幸福工程”“治穷”的模式是“小额资助、直接到人、滚动运作、劳动脱贫”。同时,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成本低、效益好、可持续的其它救助方式。

 

第二章      

 

第六条   幸福工程组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组委会)是组织实施“幸福工程”的领导机构。

第七条  “幸福工程”专用商标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任何地方、组织、企业和个人使用,必须取得全国组委会授权。

第八条   凡愿意接受授权,在所辖行政区域内开展“幸福工程”活动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计划生育协会及其他认同“幸福工程”宗旨,遵守“幸福工程”章程的相关组织,须向全国组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全国组委会对该组织进行资格认定,并签署《授权协议书》、颁发《授权证书》。

    第九条   认定有开展“幸福工程”资格的法律文书为《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授权协议书》(以下简称《授权协议书》和《授权证书》)。被授权方可在授权的权限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划生育协会在完成第八条内容后,须成立幸福工程省级组织工作委员会(简称省级组委会)或幸福工程省级办公室。并将该机构的成员名单、办公地点、联络方式、财务制度以及刻制的印章等报全国组委会备案。

第十一条   省级组委会、办公室及其他被授权方应按照《授权协议书》的内容履行职责,积极做好“幸福工程”的宣传推广、善款劝募和项目管理等工作,扩大“幸福工程”的影响,维护“幸福工程”的声誉。

第十二条   倡导东部支援西部、城市支援农村、经济发达地区支援贫困地区开展“幸福工程”项目。

第十三条   对长期不开展工作、组织机构瘫痪、规章制度废驰、失职渎职、损害“幸福工程”声誉的被授权方,全国组委会有权解除资格认定。

 

第三章    资金募集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幸福工程组委会可以“幸福工程”名义募捐,同时,积极争取并接受政府及其他机构的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以“幸福工程”名义募集的资金必须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全额用于“幸福工程”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用、占用或截留。其使用办法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全国组委会设立的“幸福工程”项目点,实施方需提供1:1的项目配套资金,并汇入全国组委会,签署《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项目协议书》后与全国组委会项目资金一同拨付至该“幸福工程”项目点。

第十七条   “幸福工程”项目在项目县(市)实施周期为3年。期满后,县(市)项目办必须将全国组委会下拨的“治穷”资金如数收回并上缴全国组委会。

第十八条   2009年以前下拨的“幸福工程”项目资金按照《幸福工程省级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执行。2010年以后下拨的“幸福工程”项目资金,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幸福工程”项目资金构成:全国组委会资金,省级组委会资金;配套资金;扶贫资金;财政资金;社会参与资金等。

第二十条   全国组委会对省级组委会解除授权时,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其所辖区域内开展的“幸福工程”项目以及资金余额、固定资产等进行清理、结账,做好审计和善后工作。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幸福工程”救助项目以县(市)为单位组织实施。县(市)须成立“幸福工程领导小组”和“幸福工程项目办公室”,负责“幸福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二条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选择受助贫困母亲,并将受助名单、救助项目和救助金额在村公共场所张榜公示,接受村民监督。该名单报组委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认真实施“治穷”项目。尊重受助者意愿,帮助其选择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收益好的种植、养殖、加工等项目,保证项目成功率。

第二十四条   积极推动“治愚”项目。坚持因地制宜、因人施救的原则,帮助贫困母亲学习科技文化知识,掌握劳动生产技能。

第二十五条   扎实开展“治病”项目。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常见妇科病的诊查、咨询、治疗活动,逐步改善贫困母亲的身体素质及生活质量。

第二十六条   “幸福工程”“治穷”项目管理费的收取不超过救助款总额的5%,主要用于基层对项目点的管理服务、风险备用等。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县(市)要及时将“幸福工程”工作信息向全国组委会和省级组委会通报。及时、准确填报“幸福工程”项目管理软件,上报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完整保存“幸福工程”项目资料。

第二十八条   按照全国组委会制定的评估标准,做好项目评估工作。

第二十九条   城市社区特困母亲的救助由各地适时开展。

    第三十条   建立受损项目评估制度,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项目受损情况,采取一延、二减、三免、四补的措施。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全国组委会设立监督机构,有权对被授权方的善款劝募、资金管理及项目实施等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第三十二条   全国组委会及被授权方须向社会通报善款募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幸福工程”项目接受国家审计署、民政部指定的会计事务所等合法审计机构的检查与审计。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省级组委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全国组委会。

第三十六条   各省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幸福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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