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管理办法》解读
2012-10-25 11:39:54    来源:    评论:0 点击:

 

《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管理办法》解读

 

新修订的《幸福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宏观上对“幸福工程”在组织建设、宣传推广、资金募集、项目管理、考察评估等方面做了原则规定,为有助于对该办法的理解,本文就相关条款内容加以解读。

第一章第四条  “幸福工程”救助以“治穷”项目为主,“治愚、治病”项目为辅。

第一章第五条

小额资助:向每位受助母亲(户)提供3000—5000元的救助款。

直接到人:县(市)项目办与受助母亲签订协议,将救助资金直接落实到受助母亲,并亲自签字领款。

滚动运作:项目实施周期内,受助母亲用款时间由县(市)项目办根据项目内容确定,到期收回继续救助其他贫困母亲。

劳动脱贫:通过项目救助,激发贫困母亲参与生产劳动的热情,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意识。掌握劳动技能,通过自身的劳动增加经济收入,提高社会地位。

其它救助方式:各地可探索创新诸如“公司+ 农户”、“企业+ 农户”、“基地+ 农户”、“合作社+ 农户”以及“小额信贷”等有助于贫困母亲脱贫,有利于资金滚动回收,有益于持续发展的救助方式。

第二章第八条  凡愿意遵守《管理办法》规定的省级计划生育协会,可向幸福工程全国组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口计生委,同意开展“幸福工程”并成立本省(市)幸福工程组委会或办公室的批文,以及组委会或办公室成员名单。

第二章第十条   省级幸福工程组织机构设置及名称:“幸福工程X省组织工作委员会”,“幸福工程X省办公室”。

幸福工程省级组委会或办公室成员构成:组委会成员单位由省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组成,组委会主任一般由分管计划生育的省级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由人口计生委、计生协人员组成,主任由人口计生委主任担任。

第二章第十一条   为扩大“幸福工程”的社会影响,提高筹资能力,加大救助力度,各省可与全国组委会携手,共同开展宣传推广及善款劝募活动。

第二章第十二条   救助资金数额、救助地点等具体内容由出资方与受助方协商。为加强善款管理,统一签署项目协议书,要求受助方完成配套资金等相关工作。出资方要把救助款汇入全国组委会,由全国组委会在完成以上工作后实施拨付,并进行监管与指导。

第三章第十五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章第十七条   为了加强对善款的管理避免资金的流失,自2010年起,全国组委会拨付资金设立的“幸福工程”项目点,项目协议周期结束后,“治穷”资金全部上缴全国组委会。为了鼓励先进,该资金上缴后,全国组委会亦可在此项目点进行多次运作。

第三章第十八条  “幸福工程省级专项基金”指:全国组委会2009年前下拨到项目点的“治穷”资金;省级组委会募集资金的“治穷”部分。该专项基金的所有权属“幸福工程”,管理权和使用权属省级组委会(已与各省签署协议)。

第四章第十九条   为扩大“幸福工程”救助规模,各项目实施地应整合资源,合理使用。(一)全国组委会下拨的救助资金,按《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项目协议书》执行。(二)省级组委会所募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按照《幸福工程管理办法》及《幸福工程省级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执行。(三)配套资金。项目实施方提供的配套资金须及时足额到位,同上一级救助资金一并投入使用。不允许以物资或人工费替代。(四)政府财政资金。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此资金纳入“省级幸福工程专项基金”进行管理。(五)扶贫资金。各省级组委会可与扶贫部门协调将扶贫资金用于“幸福工程”项目,并按照扶贫贷款规定和程序执行。(五)社会参与资金。各地可根据当地的资源优势和市场情况,吸引社会各类资金按照“幸福工程”要求合办项目。

第四章第二十一条   “幸福工程”项目实施以县(市)为单位,各省申请“幸福工程”项目,提交项目申请和项目文本时均以县(市)为单位撰写。

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选择受助对象的标准:受助母亲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贫困线标准;计划生育户;本人及家庭成员有强烈的脱贫致富愿望和能力;遵纪守法,讲诚信,能按时如数归还本金和项目管理费。

第四章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治穷”项目,根据当地资源(地理、环境、市场、技术等)条件,结合本地的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选择投入少、风险小、见效快、收益好的种植、养殖、加工、商业、运输等项目,提高项目成功率。治愚项目。坚持因地制宜、因人施救的原则,依托村级计生协会组织或人口学校等平台,帮助贫困母亲学习科技文化知识,掌握劳动生产技能。“治病”项目。针对贫困地区缺医少药和贫困母亲身体状况普遍较差的情况,动员社会力量,利用县(市)和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等医疗机构,为贫困母亲开展常见妇科病的诊查、咨询、治疗活动。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点收取的项目管理费可作为县(市)或乡(镇)项目办公室工作经费和项目不可预见损失费的补充。

第四章第二十七条   信息发布:凡实施“幸福工程”项目的省、地区、县(市)均可通过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幸福工程组委会提供的网络信息平台发布幸福工程工作信息;制作“幸福工程”通讯。资料录入:每年10月31日前,各省及县(市)项目办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并提交新增项目点及受助母亲档案资料。档案保存:各级组委会下发的有关“幸福工程”的文件、制定的规章制度、《项目文本》、受助母亲名单、“幸福工程”项目协议书、受助母亲档案、救助案例、评估报告及各级领导讲话、考察等图文及声像资料的保存。

第四章第二十八条    各地要按照全国组委会统一制定的标准,做好项目评估工作。评估工作主要由省级组委会承担,重点项目点也可采取国、省两级联合评估。并写出专题评估报告,上报全国组委会。

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社区开展救助失业特困母亲的项目有其特殊性,各地可视情况在本区域选择不同的救助项目开展救助活动。

第四章第三十条

一、申报程序

凡因严重的自然灾害造成“幸福工程”项目资金受损的项目点,由县(市)项目办向共同签署《幸福工程项目协议书》的市幸福工程指导小组、省幸福工程组委会提交《幸福工程项目受损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及《减免幸福工程项目资金申请》(以下简称《申请》)。

二、评估程序

1)市幸福工程指导小组和省幸福工程组委会接到《申请》及《报告》应及时进行现场考察与评估,核查属实无误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全国组委会。

(2)全国组委会接到《报告》后,将视情考察、评估,完成调查报告,报全国组委会办公会议审批。

三、核减办法。根据项目受损情况及各级“幸福工程”组织的评估结果,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一延。对受助户的损失可视情况延期还款;

二减。根据情况适当减免还款额度;

三免。对遭受毁灭性灾害的受助户才可采取还款额免除;

四补:全国组委会、省级组委会、市幸福工程领导小组、当地政府等机构进行的针对性补贴。

四、资料备案。凡因自然灾害造成项目受损的,各级项目办应将项目受损后的评估、减免资料及审批结果保留备案,以便审计核查。

第五章第三十三条  全国组委会的资金管理接受国家审计署、民政部指定的会计事务所、国家人口计生委等合法审计机构的审计。各省级组委会和项目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接受当地审计部门审计的同时,还应接受上级的延伸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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