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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2011-07-05 09:44:45    来源:    评论:0 点击:

云计生协字〔2010〕7号

各州市计划生育协会:

根据《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国计生协〔2008〕37号)和《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进一步推动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计生协办 〔2009〕46号)精神,为更好的落实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以及共同开发的“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险种,经云南省计划生育协会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通过对曲靖市开展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调研,共同商定签署《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现将我省开展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  提高认识

开展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是实施“生育关怀”、强化利益导向及社会保障机制的重要举措。通过建立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因发生意外而得到基本的治疗服务和必要的扶助,能有效地提高计划生育家庭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宣传,筹措资金,为开展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创造条件。通过宣传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意义、方法、效果与经验,倡导、促进这项利国利民的公益事业扎实有效开展。开展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对于解除计划生育家庭后顾之忧,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构建和谐社会,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应作为各级计生协拓展服务,开展“生育关怀”行动的重要内容之一。

  • 坚持原则  规范运作

(一)依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4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这些规定,为开展计划生育系列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自愿原则。各地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严禁强制摊派,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开展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三)保障群众利益最大化原则。各地应以云南省计划生育协会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签订的《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为基础,本着“谁被保,谁受益”的原则,按照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赔付率的有关规定,积极与同级人寿分公司协商制定本地的实施细则,最大限度地回报参保的计划生育家庭,保证出险的计划生育家庭得到及时、应有的赔付,确保投保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高计划生育保险的保障力度和公信力。

三、加强领导  制定方案

云南省计划生育协会成立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云南省计划生育协会副会长担任,副组长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云南省计划生育协会机关和人寿云南分公司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计生协,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组织实施等工作。制定规划和实施方案,搞好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协会应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现行对计划生育家庭优惠的经济政策或措施,出台相关政策,争取政府对开展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专项投入。各级计生协要积极争取企业、社会团体及公共资源对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投入,探索建立专项基金,增强计划生育保险的政策导向。广泛宣传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目的、意义、保险保障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介,通过开展“生育关怀行动”、“5.29”会员活动日等活动载体,广泛宣传,引导群众自愿参加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二○一〇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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