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计划生育协会项目责任追究及倒查制度
2018-08-20 09:00:52    来源:    评论:0 点击:

昭通市计划生育协会项目

责任追究及倒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落实计生协系统项目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进一步实现项目责任化、责任具体化,以确保项目有效实施并充分发挥作用,保障资金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项目责任追究和倒查制度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市纪委监察委驻卫计委纪检组的重点工作,突出抓好重点项目督促检查,全面提升项目工作效率,不断完善督导评估机制,确保各级各类项目健康运行。

第三条项目责任追究和倒查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四)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第二章  制度适用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项目责任追究及倒查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项目申报及审批环节

1.对项目申报事项不实行民主讨论,不按议事规则办事。或者搞“一言堂”,主观臆断,造成项目申报决策独断专行。

2.对前期项目申报工作没有认真调查研究并开展项目储备,没有结合县区、乡镇、村(社区)的具体工作实际进行项目申报。

3.对有关项目对象没有进村入户了解实情并按规定进行公示、未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对象据实申报、未客观公正地评估项目风险,从而虚报项目,导致项目失败。

4.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有优亲厚友、贪图私利、营私舞弊、隐瞒实情的情况发生。

5.没有根据项目要求及工作实际科学制定项目预算,凭空想象或故意夸大项目执行过程中所购置物品(所开展工作)的单价、数量及支出。

6.在项目逐级审批过程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审批项目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7.在项目逐级审批过程中,主观随意,未与地方工作实际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衔接配合,搞“一言堂”,造成项目审批决策独断专行。

    (二)项目执行环节

1.未按照项目申报书及项目文本执行项目,擅自变更项目执行的时间节点、工作内容和工作形式.

2.在开展项目工作时,项目执行主体不认真负责,敷衍了事、未严格按照申报项目的规模、活动人数、场次等具体要求进行,未达到项目预期的效果,项目执行绩效差。

3.在执行项目过程中,疏于对财务财经的管理,可能出现虚报冒领、挪用项目经费、虚开发票、收受回扣、滥发津补贴等违法违纪行为,对项目执行产生严重影响。

4.各级对县区、乡镇、村(社区)计生协执行的项目综合指导和日常监管不力,导致项目点活动未正常开展,造成项目重大损失。

5.没有依法依规对有关项目领域信访和上访进行回复,因处置不当造成恶劣影响。

6.未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和要求,有关项目工作制度、财经制度、督查督办等制度不完善造成工作被动、项目执行效果差。

7.对项目执行的总体把控不够,导致项目经费开支严重超出项目预算,项目不能按期结题。

8.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未认真开展档案资料收集、图片信息采集报送等工作,导致项目效果不能充分展现,不能按期结题。

9.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其它廉洁自律规定造成其他风险。

(三)项目结题环节

1.未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及项目文本的时间要求开展结题工作,严重影响项目执行效果。

2.在项目结题工作中,未达到项目预期效果,导致项目工作内容未完成,项目资金大量留置。

3.利用项目结题开展决算的时机,通过巧立名目、化整为零、以假乱真、浮夸虚报、做假账等形式,贪污、挪用、截留项目资金。

4.因单位人事变动,由于未认真开展项目工作交接、资金回收情况移交、项目结题情况移交等工作,导致单位项目损坏不能结题、资金流失无法回收,给党和国家造成严重影响。

第五条  项目责任追究及倒查制度适用对象:

(一)项目村(社区)计生宣传员、村“三委”成员、支书主任。

(二)乡镇计生协会工作人员、计生办主任、分管领导。

(三)项目县区计生协会项目工作人员、分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

(三)市计生协会项目工作科。 

 

第三章 制度启用 

第六条项目执行人(具体业务人员)失职渎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该级项目执行人的责任,启用项目责任追究及倒查制度。

第七条 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或者履职作为不到位造成项目损坏、资金流失,影响较为突出的,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项目执行人员的责任,启用项目责任追究及倒查制度。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启用项目责任追究及倒查制度:

(一)因工作失误造成上级各类考核扣分(或书面通报批评)的;

(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系个人主观因素所导致的;

(三)经多次督查督办拒不纠正错误做法的;

(四)事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项目损失扩大的;

(五)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不启用倒查制度: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挽回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客观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制度运用

第十条  根据责任追究及倒查后掌握的情况,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书面通报批评;

2.行政约谈当事人;

3.移交纪检组,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

4.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项目工作责任追究及倒查的结果列入单位及个人的年终绩效考核,视其情节轻重程度给予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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